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品小经营店第二十三条有效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店铺,远离污染源、通风整洁卫生,经营面积低于60平方米;(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具有给排水设施;(三)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