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第二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应当遵守第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工具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二)生产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三)贮存、运输食品应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