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应当遵守第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工具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

(二)生产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贮存、运输食品应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