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姓名、生产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