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或者由从业人员随身携带备案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