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公示有效的健康证明。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