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八条有效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