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发展民营林业,对营造的生态公益林,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和生态补偿;对营造的商品林,给予政策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允许群众承包造林和护林,以及在林地内采菌、采集药材,兴林致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