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林业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