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