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修筑道路,架设输电、通讯、广播线路,埋设管线等工程,应当尽量避开森林、护路林、农田林网、沿河防护林带及其他林木生长的地方;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