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工作。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营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天然林保护所需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