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严禁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严禁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