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对现存的珍贵、稀有、古老、特大树木及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明令保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