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优良种源区、珍贵濒危植物集中生长的繁育地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林木种质资源区,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或者建立林木种子园、母树林基地、采种基地等特殊需要,必须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