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典型森林生态地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集中分布区域,主要河流源头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省直林局依法提出申请,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划为省级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