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