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省、市、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自然保护区按国家规定设立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履行森林防火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