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预测预报网络,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毗邻县(市、区)、乡、镇、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责任区,制定联防责任制,实行联合防护。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