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鼓励支持发展森林旅游业。发展森林旅游应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开发,保护为主,共同受益的原则。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发展旅游,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规划设计,并按管理权限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集体所有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发展旅游,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