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鼓励支持发展森林旅游业。
发展森林旅游应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开发,保护为主,共同受益的原则。
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发展旅游,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规划设计,并按管理权限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集体所有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发展旅游,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