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按其权属,分别由省、市、县、区相应的林业管理机构经营管理。

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经营的森林、林木,由其进行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也可以依法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承包经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