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省森林资源的清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分级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