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国家和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铁路、公路、民用机场、矿山、电力、电信、油田、管道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根据防洪规划和国家防洪标准的要求,兴建防洪自保工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