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