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江河、湖泊的治理;

(三)水文设施、防汛信息系统、生物工程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四)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五)防汛物资储备;

(六)防汛调用物资的补偿;

(七)防汛工作经费;

(八)其他防汛费用开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