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二)江河、湖泊的治理;(三)水文设施、防汛信息系统、生物工程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四)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五)防汛物资储备;(六)防汛调用物资的补偿;(七)防汛工作经费;(八)其他防汛费用开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