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制定:

(一)黄河干流防御洪水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上确定的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除黄河外)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河流、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兰州、天水、平凉、临夏、陇南等重点防洪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河流、河段和重点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防御洪水方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