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5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汛期时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