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编报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大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所在地的市(州)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其余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须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水库汛期防洪调度指挥权,按照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规定,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工程的施工度汛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