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负责监督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并组织实施洪水调度;
(五)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七)检查督促防洪工程的建设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