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国家批准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