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