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防洪总体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浮动设施从事有关活动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掌握水上安全技能的人员。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浮动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锚泊或者系泊设施,建立健全防汛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行洪畅通。
已经设置的浮动设施影响行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