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弄虚作假改变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的;(二)擅自变更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实施方案的;(三)商业性采伐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四)过度开展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的;(五)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