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弄虚作假改变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的;

(二)擅自变更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实施方案的;

(三)商业性采伐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

(四)过度开展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的;

(五)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