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