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安排实施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抚育等项目,建设森林管护站、瞭望台和防火、避雷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安排实施直接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服务的林区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