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营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运营,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非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方便、客流集中的地方设立异地巡游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