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运营区域为全市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相应的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区域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应当持相应的材料向所在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持相应的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