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以及负责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商业中心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小区的周边道路,主干道和其他有必要的道路上,根据方便公众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在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站点。

公安机关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按照方便公众的原则在非主干道上合理设置标志、标线,允许巡游出租汽车临时上下乘客。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