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营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运营,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

非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方便、客流集中的地方设立异地巡游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