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