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