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