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七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一)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创办的;(二)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四)在少数民族地区创办的;(五)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