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开展,也可以向单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