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