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