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开展,也可以向单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