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倾倒、抛撒、堆放在以下区域:(一)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四)河道、沟壑、村头等其他非指定的地点。禁止随意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违法将城镇生活垃圾向农村转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